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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某与包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包某。经本院多方查证,被执行人包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被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尉犁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谢某对被执行人包某享有103928.16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包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宪科审判员  徐全龙审判员  张 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