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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何声诉被告熊作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声,熊作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116号原告:王何声,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作贵,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王何声诉被告熊作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齐素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飞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