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何声诉被告熊作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何声,熊作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116号原告:王何声,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作贵,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王何声诉被告熊作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齐素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飞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