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55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叶友新,叶少军,刘远,余姚市坚达喷雾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519-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88号文山商厦2-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395553-7。代表人:蔡晓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组织机构代码:14465302-7。代表人:叶友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叶友新,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叶少军,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远,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坚达喷雾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开元路。组织机构代码:76454944-X。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叶友新、叶少军、刘远、余姚市坚达喷雾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10时起至2016年8月16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的位于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16日买受人余姚市骏乐园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945207XC)委托傅佳乐(公民身份号码:)以1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姚市兴马塑料电器厂的位于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3)第14862号]归买受人余姚市骏乐园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945207XC)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姚市骏乐园艺设备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姚市骏乐园艺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