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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陈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529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7块田13组。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燕,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唐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