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特19号申请人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宗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东,总经理。申请人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3年7月26日,张连东、卢明珠、孙春法、何任翔分别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95万元,借期自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借款月利率18.667‰,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30%,各借款人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金森小额贷款第2013年X号、X号、X号、X号的《借款合同》。为保障申请人的债权,申请人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1、被申请人提供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概况表)为合同编号为:金森小额贷款第2013年X号、X号、X号、X号的四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双方依法向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分别向借款人张连东、卢明珠、孙春法、何任翔发放了借款95万元,但借款人张连东、卢明珠、孙春法、何任翔未能按照约定偿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仅支付至2014年2月20日。2015年10月22日,申请人就上述四笔借款向贵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9日,申请人撤回诉讼。经申请人催讨未果,现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用于偿还抵押担保的各项债务[其中: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220.4万元(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2016年7月20日),并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凭据、电子转账凭据,《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概况表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分别与借款人张连东、卢明珠、孙春法、何任翔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5042713059-1)作为抵押物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且该机器设备没有设定其他在先抵押。申请人依约向借款人分别向借款人张连东、卢明珠、孙春法、何任翔发放了借款95万元,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220.4万元(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2016年7月20日),并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申请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就担保抵押的机器设备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申请人提出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用于偿还所应承担的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220.4万元(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2016年7月20日),并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5042713059-1)作为抵押物向申请人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220.4万元(从2014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2016年7月20日),并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17943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申请费17943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春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