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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中付与被告李双国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付,李双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2029号原告:郭中付,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敏字村。被告:李双国,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敏字村。原告郭中付与被告李双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中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14时许,原告在肇源县和平乡敏字村东南侧草甸子上放羊时,因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7天,花去药费3598.28元,并造成原告误工等各项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3598.28元,误工费840元,护理费700元,车费100元,共计6069.28元,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各项费用计8000元。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草原上放羊,被告制止,双方发生争吵,互相撕扯在一起,被告没有动手打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6日14时许,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草原上放羊,被告制止,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7天,诊断为头外伤、脑震荡,花去药费3598.28元。被告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在草原上放羊一事发生争吵,被告李双国将原告郭中付打伤,��双国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一定责任。但因原告放羊的地点是被告转包的草原,在被告制止时原告处理事情不够冷静,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一部分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对原告合理的各项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药费3598.28元。2、误工费,按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497元(25816元÷365天×7天)。3、护理费,按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497元(25816元÷365天×7天)。4、交通费因没有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以上费用总计为4592.28元,由被告承担70%,即3215,由原告自负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李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郭中付各项费用计3215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东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员次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