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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崔同臣与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同臣,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崔同臣。被执行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辉,经理。崔同臣与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崔同臣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