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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728号原告刘某,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某,女,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