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728号原告刘某,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某,女,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