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长勤与被上诉人告吴文孝、陈小青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勤,吴文孝,陈小青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勤,男,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锁牢,男,汉族,1944年12月30日出生,陕西省富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孝,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青(又名陈陶清),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吴文孝儿媳。上诉人赵长勤与被上诉人告吴文孝、陈小青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长勤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长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长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长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当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