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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林长艮与段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艮,段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林长艮。被执行人段于明。本院在执行林长艮与段于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徒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段于明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人的林长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整,此款于2015年11月11日给付30000元,余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荣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