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艳、刘明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刘明鑫,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刘明鑫,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王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系刘明鑫之妻。本院在执行刘艳申请执行刘明鑫、王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刘明鑫、王英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明鑫、王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