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叶笃兴,戴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瑞安市。负责人夏诒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增坚,申请执行人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娇,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叶笃兴。被执行人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戴晓红。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叶笃兴,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戴晓红,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建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宏公司)、温州市赐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宝公司)、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杰公司)、叶笃兴、戴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安建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腾宏公司、赐宝公司、叶笃兴、戴晓红连带清偿瑞安市宝源工贸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瑞安建行的贷款本金50万元、期内利息1041.67元,以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041.67元为基数,年利率均为11.25%),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腾宏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XC6261819992014077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43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赐宝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XC62618199920140417-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485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叶笃兴对其签订的编号XC62618199920140417-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485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戴晓红对其签订的编号XC62618199920140417-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485万元为限;2、被执行人赛杰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本金50万元、期内利息1041.67元以及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赛杰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XC62618199920140417-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485万元为限;3、拍卖被执行人叶笃兴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村建成中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0××28)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申请执行人对编号XC62618192502013018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总额以170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腾宏公司、赐宝公司、赛杰公司、叶笃兴、戴晓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瑞安市宝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已生效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被执行人腾宏公司、赐宝公司、赛杰公司、叶笃兴、戴晓红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3、被执行人腾宏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南潮村联中路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41),抵押于交通银行,已另案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案号:(2016)浙0381执1686号】;被执行人叶笃兴与案外人叶笃陆共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五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53),住建局系统备注为无楼盘状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赐宝公司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4、被执行人戴晓红名下登记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11幢2单元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34),该处房产设有抵押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叶笃兴名下登记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村建成中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0××28),系本案抵押物,已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戴晓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述两处房产均已被瑞安市公安局查封,目前暂不处置;5、本院于2015年8月6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赛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6、被执行人叶笃兴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机动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见实物;7、被执行人戴晓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瑞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腾宏公司、赐宝公司、赛杰公司、叶笃兴、戴晓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瑞安建行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查封照片、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戴晓红刑事案件尚未终结,叶笃兴、戴晓红名下房屋均被瑞安市公安局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腾宏公司名下房产已设立抵押,已另案查封并启动拍卖,如有余款本案可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2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