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梅与被告西安炳章松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梅,西安炳章松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乃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842号原告:张西梅,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巩琛婕(系原告女儿),女,被告:西安炳章松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强,经理。被告:张乃鹏,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梅与被告西安炳章松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西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梅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张西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