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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天标、莫禾弟等与陈锡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标,莫禾弟,陈锡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吴天标,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216。申请执行人:莫禾弟,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228。被执行人:陈锡伦,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3215。申请执行人吴天标、莫禾弟与被执行人陈锡伦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锡伦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工商、房屋、车辆、土地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锡伦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2072.32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陈锡伦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工商、房屋、车辆、土地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托权审判员  区晓曦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秀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