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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梁宁与宁夏古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宁,宁夏古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特4号申请人梁宁,女,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大学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申请人宁夏古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侯洪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梁宁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固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字(2016)14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梁宁于2016年8月10日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属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宁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梁宁负担。审 判 长  何军民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