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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张青与李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被执行人李娜。申请执行人张青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桂0203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娜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张青申请执行李娜关于(2016)桂0203执1303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