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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7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常林、代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常林,代贵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620号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负2-7,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7-6。法定代表人:程洪,总经理。被告:于常林,性别不详,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代贵敏,性别不详,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常林、代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