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699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雯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