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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XX与被告乔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乔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343号申请人:姜XX,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申请人:乔XX,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乔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申请人姜XX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乔XX名下位于大荔县房产证号为xxx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姜XX以人民币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乔XX名下位于大荔县房产证号为xxx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