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行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自新与成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新,成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行初218号原告刘自新。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耿振华,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新诉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原告刘自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新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新负担。审判员 姚长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士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