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红明、陆兆梅与杨友兵、灌云县东王集乡直属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明,陆兆梅,杨友兵,灌云县东王集乡直属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4162号原告:孙红明。原告:陆兆梅。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友兵。被告灌云县东王集乡直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东王集街。法定代表人:焦玉芹,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孙红明、陆兆梅与被告杨友兵、灌云县东王集乡直属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孙红明、陆兆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红明、陆兆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红明、陆兆梅负担。审判员 战传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