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颖与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968号原告:刘颖,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邹城市。被告:周文,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颖承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