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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靳淑苹与李清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淑苹,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792号原告:靳淑苹。被告:李清。原告靳淑苹诉被告李清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靳淑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淑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靳淑苹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