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靳淑苹与李清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淑苹,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792号原告:靳淑苹。被告:李清。原告靳淑苹诉被告李清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靳淑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淑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靳淑苹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