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治波与周艳艳、孙云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波,周艳艳,孙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张治波,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周艳艳,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孙云龙,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张治波与周艳艳、孙云龙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5000元,本案终结本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