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自生与被告杨显春、刘仕琴、第三人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生,杨显春,刘仕琴,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01号原告:杨自生,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武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显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仕琴,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第三人:杨平,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杨平之姐),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自生与被告杨显春、刘仕琴、第三人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杨自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自生负担。审 判 长 邓金蓉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