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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自生与被告杨显春、刘仕琴、第三人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生,杨显春,刘仕琴,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01号原告:杨自生,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武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显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仕琴,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第三人:杨平,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杨平之姐),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自生与被告杨显春、刘仕琴、第三人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杨自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自生负担。审 判 长  邓金蓉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