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杨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负责人陈憬坚。被执行人杨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飞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飞的银行存款人民1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豪审判员 林 光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