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0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阮珍东与晶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珍东,晶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324号原告阮珍东,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晶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号206室。法定代表人孔军涛。被告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田园路86号301房。法定代表人薛旭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阮珍东诉被告晶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珍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