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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阮珍东与晶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珍东,晶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324号原告阮珍东,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晶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号206室。法定代表人孔军涛。被告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田园路86号301房。法定代表人薛旭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阮珍东诉被告晶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珍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