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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维安与丁晓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安,丁晓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29号申请人:李维安,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丁晓昌,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李维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晓昌所有的鲁P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李维安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价值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丁晓昌的鲁P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为320元,由申请人李维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梅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