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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王双英与吴燕明、吴世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英,吴燕明,吴世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941号原告:王双英,女,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吴燕明,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吴世荔,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王双英与被告吴燕明、吴世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双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双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计1059.5元,由王双英负担。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