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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夏成军与吴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军,吴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338号申请人夏成军,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吴蕾,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现住无锡市。申请执行人夏成军与被执行人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澄徐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吴蕾应归还夏成军借款300000元、违约金1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成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蕾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吴蕾名下有苏B×××××小型汽车一辆,有预登记在吴蕾名下的位于无锡市幸福里2-2102的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蕾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夏成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吴蕾名下虽有苏B×××××小型汽车一辆,但该汽车处于流动状态,本院未能扣押,无法予以处置;虽有预登记在吴蕾名下的位于无锡市幸福里2-2102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它案多次查封,本院亦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徐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 谦执行员  刘建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才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