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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东皇锻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皇锻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皇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郭金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姜才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原告上海东皇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予以立案,并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章跃、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执行中,根据财产集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海市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江阴市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2辆,并在江阴当地有厂房多座,但是均抵押给商业银行,并被当地法院及其他法院查封。经与江阴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电话沟通,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机器设备等财产均已处置完毕,仅剩厂房及土地未处置。为此,本院发函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及土地变现后的财产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三(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执行局提起执行异议。(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小山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