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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金河与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河,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006号原告:朱金河,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武士安,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任城区。被告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北。法定代表人:武士安,总经理。被告: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北法定代表人:武士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河与被告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孟飞、孟潇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孟飞、孟潇名下座落于××房产。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