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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黄义芝与童建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芝,童建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第2548号原告:黄义芝。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勇,安徽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建君。委托代理人:张梅,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家宽,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芝诉被告童建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先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