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莱阳丹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莱阳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丹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丹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莱阳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莱阳丹崖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2014)烟执异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恢复案件的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2010年4月11日执行和解有效,现正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烟执字第6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