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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孙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孙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2554号原告:朱建军。被告:孙金荣。原告朱建军与被告孙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金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66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合计8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被告孙金荣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157500元(其中含息75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两个月,逾期仍按此利息计算等。同日,原告将15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内,然借款届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仅由担保人陈斌在2016年5月代为偿还130000元。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0日,被告孙金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本人业务需要,现借到朱建军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其中含息柒仟伍佰元),借期两个月归还,逾期仍按此息计算,本借款用我靖城镇春江花城春晓苑某幢某室做抵押,并有陈斌用靖城镇新江海花园某幢某室及某号车库负连带责任担保,直至该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若因催要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我们承担(包括律师费等),特立此据”,陈斌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陈述及其举证,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以及陈斌代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建军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66000元(按本金15万元,月利率2%,自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合计8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75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永清人民陪审员  任丽芬人民陪审员  张国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