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红武、范喜梅与新农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武,范喜梅,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民初1260号原告王红武,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告范喜梅,女,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卫世民,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简称新农四组)。负责人同长发,系该组组长。原告王红武、范喜梅诉被告新农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丽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喜梅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卫世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红武、被告新农四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武、范喜梅诉称,两原告是夫妻,生育两个女孩,系做了节育手术的双女户。2013年、2015年被告新农四组因征地取得收益款,两次均按人口每人分配了5000元;2014年被告因矿务局工程买断收益,按人口每人分配了1200元;三次共计每人分配11200元。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原告家庭三次共应多分半口人份额即5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享受双女户的优惠政策,可被告不执行条例之规定,后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处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增加并支付原告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款半口人份的份额5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审理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两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两原告系新农四组的合法村民。2、结婚证、陕西省长效节育手术证明及新城计生办、新农村委会的证明。证明二原告系合法夫妻,生育二胎合法,是做了节育手术的双女户。3、新农村委会2016年6月1日的证明一份。证明同长发系新农四组组长。4、2013年3月26日新农四组分配方案。证明新农四组2013年3月26日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决定对村民按户口本花名册人口每人分配5000元,但未给双女户多分半口人份的份额。5、2015年2月5日新农四组分配方案。证明新农四组2015年2月5日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决定对村民按户口本花名册人口每人分配5000元,但未给双女户多分半口人份的份额。6、新农四组组长同长发、新农村委会的证明。证明(1)新农四组2014年7月12日向村民按人口每人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1200元;(2)被告在原告诉请的三次分配中均未给双女户多分半口人份的份额。7、2016年7月28日同长发证明。证明原告诉请的三次分配款已分配到户,且均未给双女户多分半口人份的份额。8、2016年5月12日新城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1)新农四组未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分配中未给原告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且经新城街道办事处处理未果。(2)被告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告新农四组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法庭与新农四组组长同长发的谈话中其称,新农四组于2013年3月26日,按人口每人分配征地款5000元;2014年7月12日,按人口每人分配矿务局工程买断收益款1200元;2015年2月5日,按人口每人分配征地款5000元;三次每人共分了11200元,且三次全部按分配方案分配到户,但均没有给独生子女户多分一份和双女户多分半份。另新农四组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了韩新责通字(2016)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组上并未按通知改正。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武、范喜梅系被告新农四组村民,二原告1994年元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7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XX琛,2002年2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XX佳,原告范喜梅于2002年5月28日在韩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了节育手术。2013年3月26日新农四组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决定对村民按户口本花名册人口每人分配5000元;2014年7月12日新农四组因矿务局工程买断收益,按人口每人分配1200元;2015年2月5日新农四组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决定对村民按户口本花名册人口每人分配5000元;三次共计每人分配11200元,且均按分配方案分配到位,但三次分配被告都未按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给原告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共计5600元。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12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被告收到后仍未落实计生奖励政策。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分配方案、陕西省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为了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对双女户家庭给予奖励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原告王红武、范喜梅生育两个女孩,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确认系双女户,且原告范喜梅已施行了女扎手术,持有陕西省长效节育手术证明,被告新农四组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三次分配集体收益时未给原告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且经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仍未给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依照计划生育双女户集体收益分配优惠政策的规定,支付给两原告集体收益分配款5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王红武、范喜梅集体收益分配款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恬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