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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768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居民。原告高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