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韩显礼与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显礼,王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2民初966号原告:韩显礼,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被告:王志平,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道原告韩显礼与被告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韩显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枚。双方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有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王志平书写15000元借条,借条上并无出借人姓名。庭审中,原告称,该借条系王志平为周云伟书写,因该笔借款系周云伟在原告处所借。原告找周云伟索要欠款时,周云伟表示该笔借款系王志平使用,并将王志平书写的借条转给原告并电话通知王志平直接将借款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持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原告韩显礼凭借借条原件诉讼来院,并表示该借条系自周云伟处债权转让得来。王志平作为债务人,理应履行其义务,及时偿还借款。被告王志平拖欠欠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显礼欠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间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