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戴文静与邓欢生离婚纠纷2016执5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戴某,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邓某,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某履行探视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款、银行存款等共计82895元;归还判决书确定的物品一批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邓某已将判决书确定的物品一批归还给申请人戴某,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其要求在10月底回湖南的时候见到小孩,本院已多次多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银行部门及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尚未执行部分暂未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525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观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