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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泛亚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泛亚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泛亚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加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107号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柏,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广元宏福嘉苑小区3栋2层本院(2016)川0802民初225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991.26元(设计费101637.26元、利息2713元、诉讼费1216元、执行费142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