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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6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毕节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5月6日9时许,在本市蔡陆专线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兰某某乘车不备之际,从其背包内窃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实名制联华OK卡一张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后唐某某使用窃得的实名制联华OK卡在联华超市浦东曹路店消费人民币178.2元。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的证言、案发公交车监控录像、联华超市监控录像、安付宝商务公司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余刑拘役三个月二十四天,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盈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