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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雷著升与XX、夏丽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著升,XX,夏丽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445号原告:雷著升。委托代理人:荣方鸿,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夏丽菁。原告雷著升与被告XX、夏丽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著升起诉XX、夏丽菁,要求XX、夏丽菁共同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因其起诉状被告列项将夏丽菁写成“夏丽箐”,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被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著升的起诉。原告雷著升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