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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宾书胜与被告王少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书胜,王少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168号原告宾书胜,男,汉族,1945年8月23日出生。被告王少初,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宾书胜与被告王少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宾书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书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宾书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宾书胜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