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21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周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24号原告:李建明,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波,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李建明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