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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民诉被告邓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民,邓阿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3民初445号原告李树民,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阿永,男,1968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原告李树民诉被告邓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树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李树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