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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地荣、蒋方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地荣,蒋方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614号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滨14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128752。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地荣,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蒋方琼,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地荣、蒋方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地荣、蒋方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396.50元,由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