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地荣、蒋方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地荣,蒋方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614号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滨14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128752。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地荣,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蒋方琼,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地荣、蒋方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地荣、蒋方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396.50元,由原告重庆健隆双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