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栋梁与张继忠、李桂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梁,张继忠,李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333号申请人王栋梁,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张继忠,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李桂君,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栋梁与被申请人张继忠、李桂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