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季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季明永,1973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4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季明永的银行存款余额7704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