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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林顺与杨国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顺,杨国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980号原告:杨林顺,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丽。被告:杨国宇,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顺诉被告杨国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林顺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