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林顺与杨国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顺,杨国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980号原告:杨林顺,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丽。被告:杨国宇,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顺诉被告杨国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林顺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