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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闫可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可静,李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可静。委托代理人:付兴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英。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可静因与被上诉人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可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已与被上诉人李红英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可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可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闫可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威 关注公众号“”